本报讯(胡雨苗)为牟取非法利益,一男子租车后伪造证件质押变现,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扰乱汽车租赁市场秩序。灵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该男子提起公诉,日前,当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罗某某为偿还债务、满足挥霍需求,动起了“租车骗钱”的歪心思。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他先后多次以本人或他人名义与汽车租赁方签订合同,支付少量押金、租金取得车辆后,立即质押套取现金,所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挥霍。为顺利实施质押,他还找人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件,涉案车辆价值30余万元,非法获利数额巨大。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侦查,扣押涉案车辆两辆,查明罗某某作案5起、伪造证件4本。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灵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遂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指控,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涉案车辆依法发还权利人。
检察官提醒
汽车租赁经营者与个人车主,在开展租赁业务时,务必严格审核承租人身份信息、履约能力,加强车辆跟踪管理,防范“租车质押”诈骗风险。社会公众切勿参与非法质押、伪造证件等违法活动。任何利用合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发现此类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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