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20日
第13版:检察理论

私启燃气表“偷气”是盗窃

检察官:“省小钱”可能“担大罪”

本报讯(李迪)近年来,盗窃燃气的行为屡屡出现,行为人通过私改燃气设施、绕越计量装置、私启燃气表等方式盗用燃气,上演“偷天换日”的戏码,严重侵犯国家财产权益。近日,由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用燃气案,经当地法院审理,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系一家电瓷厂的经营者。经营期间,在燃气表欠费自动关阀后,李某某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燃气费用,而是擅自启用另一块未经燃气公司许可的旧燃气表,继续用于生产。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问题后,当场关闭涉事燃气表阀门,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补缴相应费用。然而,李某某未听从劝阻,在工作人员离开后,再次擅自开启这块涉事燃气表,持续盗用燃气进行生产。燃气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异常后,随即报警。经核查,李某某共盗用燃气2809立方米,涉案金额1.3万元。

公安机关立案后,李某某主动向燃气公司退缴全部赃款,并取得对方谅解。然而,事后的补救虽然可以从宽,但犯罪行为已成事实。检察机关经严格审查后,依法对李某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对李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官说法

很多人误以为燃气“看不见摸不着”,私自改动燃气表、私接管道,不过是“蹭点便宜”。这种认识大错特错!燃气作为商品,其所有权归属于燃气公司,未经计量、未经缴费擅自使用,与偷盗他人财物没有任何本质区别。

“省小钱”可能“担大罪”,切莫因小失大。本案中,李某某盗窃价值1.3万元的燃气,自以为“省下”了一笔开支,最终换来的却是刑事判决。为了一万多元的“蝇头小利”,给自己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影响个人征信、子女就业,这笔账怎么算都划不来。

案发后补救可以从宽,但犯罪事实不能“清零”。刑事责任的追究,既要看事后的补救态度,更要看事前的行为性质。广大企业和个人必须清醒认识到,法律的红线不能碰,一旦触碰,事后的任何补救都无法让违法事实“归零”。

安全无小事,“偷气”可能引发大事故。私自改动燃气设施,不仅是违法行为,更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非专业人员私接乱改燃气管道,极易引发燃气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危及自身和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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