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宪
房屋租赁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民事行为之一,不少租客在租房合同到期后,会选择不续签书面合同、继续租住房屋。这种情况下提前退租,房东能否以“未住满一年”为由扣留押金?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依法判决房东限期全额退还押金及剩余水电费。
2024年3月,李某通过中介租赁涉案房屋,与房东张某约定租赁期限一年,同时交纳房屋押金2300元。一年租期届满后,双方未再次签订书面租房合同。李某持续正常交纳房租、占有使用房屋,又实际租住9个月。2025年11月4日,李某提前向房东张某告知退租事宜,明确当月月底不再续租。同年11月25日,李某按期腾退房屋、完成房屋交接,张某现场验收房屋无异常。然而,张某无正当理由拒绝退还2300元租房押金,且拒不结算返还剩余水电费用。张某辩称:双方默认第二年租期仍为一年,租客仅租住9个月就退租,导致房屋长期空置,给自己造成上万元经济损失,依据中介说法,扣留押金即可两清。
李某对张某的主张不予认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全额退还押金及剩余水电费用。
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租客李某与房东张某首年书面租赁合同到期后,未重新约定租赁期限、未续签书面合同,但租客持续租住、房东正常收取租金,双方依法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房东主张双方口头约定第二年需租满一年,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该约定,其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同时,租客已提前20余日告知退租事宜,预留了充足的房屋转租、空置缓冲时间,属于在合理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退租行为合法合规,不构成违约。房屋空置产生的损失,不应由租客承担。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张某于3日内全额退还李某押金2300元及剩余水电费。
法官说法
本案核心焦点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以上条款可以理解为:1.合同到期+继续租住+照常收租=自动转为不定期租赁,不再受“一年租期”的约束;2.不定期租赁关系中,租客与房东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无需对方同意,无需租满固定期限;3.司法实践中,提前30日左右告知退租,即属于法定合理通知期限,合规退租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本案中,房东未能证明对租赁期限的约定情况,故应认定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本案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租房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合同的,双方均享有随时解除租赁关系的权利。因此房东不得以“默认续租一年”“未住满租期”等无依据理由扣留押金,租客只要提前合理期限告知、妥善交房,即可合法退租,押金理应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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