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29日
第13版:法槌回响

婚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配偶能否追回

崔潇

近日,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太安法庭成功调处一起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引发的财产返还纠纷,向当事人明晰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法律边界,精准传递法治理念。

原告薛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2024年至2025年期间,李某与赵某因工作往来相识,双方产生经济交集。在未与妻子薛某协商、未取得薛某同意的情况下,李某私自多次向赵某转账,累计转账金额58000余元。薛某知晓该情况后认为,案涉款项均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李某单方擅自转账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薛某多次与赵某沟通,要求其返还全部转账款项,但均遭到拒绝。协商无果后,薛某将李某、收款人赵某一同诉至峰峰矿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被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调解及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争议较大。李某辩称,其向赵某的转账款项是用于偿还此前的个人借款,但全程无法提供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任何证据,无法证实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同时,此次财产纠纷致使夫妻矛盾激化,薛某因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情绪极度激动,一度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想法。

承办法官秉持情理法兼顾、调解优先的家事审判理念,耐心开展调处工作。一方面多次安抚薛某情绪,细致讲解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规则、侵权维权途径,逐步化解其负面情绪与对立心态;另一方面对李某开展法治教育,明确告知其夫妻共同财产并非个人私产,单方无权擅自处置,释明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经过法官反复疏导,李某主动承认错误,认可其因私人事务私自转账、未与配偶协商的事实。考虑到二人婚姻存续多年、家庭关系和睦,薛某也无坚决离婚的意愿,李某当场出具保证书,承诺今后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必与薛某协商一致,杜绝此类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

与此同时,被告赵某当庭提出抗辩,主张涉案转账属于其与李某的正常经济往来,并非无偿赠与,且自己不清楚款项属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返还责任。对此,薛某提交完整转账流水、夫妻财产状况证明等相关证据,充分证实该转账行为系李某单方擅自操作、未经配偶追认,且直接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承办法官立足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多次组织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沟通协调,逐条释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法律规定,明确即便第三人不知情,夫妻一方擅自无偿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亦属无效,第三人依法应当返还涉案款项。经过多轮耐心调解、法理阐释,赵某最终认可相关法律责任,自愿向薛某返还52000元。至此,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该起财产纠纷圆满化解、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可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并非一方个人私有财产。对于家庭大额财产处置,需双方协商一致,任意一方无权单独擅自处分,单方处置行为侵犯配偶合法财产权益的,不受法律保护。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指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就本案而言,夫妻一方非因家庭生活所需,擅自向他人转账、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损害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该处分行为依法无效。受损配偶有权起诉要求第三方返还全部涉案款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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