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29日
第13版:法槌回响

未成年人在“小饭桌”托管期间受伤,责任如何承担

王嘉欣

近年来,校外学生接送中心、“小饭桌”逐渐成为许多家庭的刚需选择。这类机构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一旦发生未成年人受伤事件,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平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学生在托管接送途中因追逐相撞受伤的案件,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对低龄未成年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未尽职责导致损害发生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孙某在平泉市经营某学生接送中心。在一次接送原告刘某的路上,被告李某与刘某先后离开学生队列,向前方跑去,李某突然转身,导致其与刘某相撞受伤。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医院诊断为牙齿部分脱出、牙震荡挫裂伤等。刘某诉请判令孙某、李某、李某母亲赵某共同赔偿相关费用。孙某认为,接送中心已尽看护义务,刘某、李某是跑到队列外相撞的,如果刘某、李某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就不会受伤。李某、赵某称,李某也是受害方,李某也存在受伤情况。

平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孙某经营的接送中心是否尽到了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以及各方的过错程度与责任比例。

事故发生在接送中心提供接送服务期间。在此期间,一方面原告及被告李某完全脱离了监护人的监护,另一方面由于二人年龄较小,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对于自身的安全性和给他人造成危险后果缺乏全面的认识,接送中心应当提前进行安全教育。本次事故发生在学生过马路的过程中,通过马路的路段,易发生交通事故,作为接送中心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而接送中心对即将发生的事故未能及时制止,致使损害后果的发生。

综上所述,法官认为被告孙某经营的平泉市某接送中心未能完全尽到足以预防、阻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注意防护义务,应当对原告刘某因本案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李某离开学生队列向前奔跑后,突然停下致使与刘某发生碰撞,李某的行为与原告的伤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在李某向前奔跑后,亦向前奔跑,应注意前方是否存在危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因此刘某也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划分责任比例:原告刘某承担20%的责任,被告李某承担10%的责任,因李某系未成年人,民事赔偿责任由其母亲被告赵某承担,被告孙某承担7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的裁判主要厘清以下的法律问题:

“小饭桌”的法律性质与责任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小饭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全日制学校,但其在托管期间实际承担了对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教育和管理职责,法律上应参照教育机构的相关规定认定其责任。由于其接受的多为自我管理能力较差、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低龄儿童,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承担更高程度的安全注意义务。

多方过错情形下的责任划分。本案并非单一主体的过错,而是混合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法官综合考量了各方行为的过错程度,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责任划分,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宜的侵权法原则。

“小饭桌”等校外托管机构,属于法律规定的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机构,“小饭桌”的经营者对托管的未成年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保障托管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故对托管的未成年人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需要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时,家长也应当在日常教育中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的培养,各方共同尽责,才能为孩子构筑起一道真正的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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