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邢砝煊)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保护生物多样性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公开发布5起生物多样性执法、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以案释法、以案促治,通过发挥案例教育引导作用,增强群众生态保护意识,为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邢台提供坚实的保障。
在被告人季某洪、信某瑞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中,季某洪在许某田(另案处理)处购买斑鸠死体5,800只,后联系车辆运输并销售给信某瑞,由信某瑞转售他人食用。公安机关对信某瑞租赁的库房和季某洪住宅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各类动物死体1229只。经鉴定,送检的斑鸠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17号公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山斑鸠和珠颈斑鸠。后公安机关将季某洪和信某瑞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评估,认定季某洪、信某瑞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6665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某洪、信某瑞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根据各自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金107940元,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在被告人王某民禁渔期非法捕捞行政处罚案中,王某民伙同王某国使用电鱼方法在河中捕鱼,被民警查获。当时由王某民具体操作电鱼,王某国负责用网捞鱼,网内捞起2条鱼,重0.05千克。王某民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被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随后,检察院将王某民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卷材料及《不起诉决定书》移送至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对行为人依法罚款1200元,同时对王某民开展渔业法律法规教育,明确告知该县禁渔时间为每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禁渔期间禁止生产性捕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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