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28日
第06版:观点

“劳有所保” 才能更好地“老有所为”

□ 古孟冬

据报载,5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对外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新规精准聚焦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社保衔接五大核心领域,给出明确执行标准,既终结了企业超龄用工“无法可依”局面,也让无数“银发打工人”告别“权益裸奔”,实现“老有所为”有了实打实的法律后盾。

随着近年来人口老龄化加剧和社会就业观念转变,当前各行各业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岗就业的劳动者数量庞大。但我国用工关系认定长期以来采取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二分法,注定超龄劳动者的就业之路并不平坦,现实中大量超龄劳动者被划归劳务关系范畴,游离于劳动保障体系之外,薪资拖欠、强制加班、工伤维权无门等问题屡见不鲜。这种制度上的“灰色地带”,让“银发打工人”的合法权益始终处于悬空状态,“劳而无保、权而难维”成为他们再上岗的一大痛点。

人到法定年龄可以退休,但其劳动权益保障却不能“退休”。此次新规直击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痛点难点,以全面详实的制度设计,为这类群体撑起权益“保护伞”。劳动报酬方面,明确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休息休假方面,要求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明确应当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工伤保障方面,要求按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简单直接讲,就是工资不能随便扣,加班不能任意加,安全不能图省事,干活受伤有人管。这既是底线,更是尊严。

不仅如此,新规打通了社保、医保的衔接堵点,明确经协商,单位可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且已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劳动者,其相关权益保持不变,为超龄劳动者筑牢保障底线,吃下了安稳就业的“定心丸”。同时,新规还畅通了争议处理渠道,超龄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社部门投诉等多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打破了以往维权渠道不畅的壁垒,让超龄劳动者在面对权益受损时,有了明确的维权方向和途径,助力实现“劳有所得、危有所保、老有所依”。

当然,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让超龄劳动者向“权益裸奔”说再见,不能止步于新规出台。如何让企业规范用工行为,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真正覆盖到每一位“银发打工人”?如何让数千万超龄劳动者知晓新规、学会依法维权?这就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压实监管职责,常态化开展用工督查,对欠薪、超时加班、不上工伤保险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新规宣传力度,提升超龄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与能力,同时畅通维权绿色通道,简化维权流程,降低维权成本,让超龄劳动者在遭遇侵权时敢维权、能维权。

只要在劳动,就该被保护;只要在创造价值,就该被尊重。我们期待新规实施后,每一位银发劳动者都能安心上岗、体面劳动,在“老有所为”的道路上走得更稳、更远,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发展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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