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22日
第13版:法槌回响

婚约解除,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部分返还

杨飞

当“两情相悦”变成“有缘无分”,婚约解除之后,彩礼又该何去何从?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因感情及相处矛盾未能步入婚姻殿堂,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及恋爱期间各类花销。该院经审理,依法酌定判令女方返还部分婚约彩礼,对男方其余日常往来及消费支出诉求依法予以驳回。

李某与张某经亲友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为促成后续缔结婚姻,李某按照当地婚俗给付张某婚约彩礼,并购置首饰、贵重物品。李某亲属还在见面、定亲、节庆等节点向张某赠送红包礼金,另有相关宴请开销。张某收受相关财物后,将款项用于个人购置车辆等生活支出。二人相处过程中,李某因与其他异性交往举止失当,引发双方感情破裂,张某提出分手,最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分手后,李某多次要求张某退还彩礼、首饰、手机及各类红包、宴请等全部花销。张某认为婚约解除过错在李某,不应由自己承担返还责任,拒绝退还相关财物。双方协商无果,李某遂诉至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香河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主动给付的婚约彩礼、贵重首饰,均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婚约彩礼范畴。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同时考量到,本次婚约解除主要过错在于李某,且张某已将收受的彩礼款项实际用于购置个人车辆等支出,结合当地婚俗、双方过错程度、财物实际去向等综合因素,法院依法酌定判令女方返还部分彩礼。对于李某主张的日常节日红包、见面礼金、宴请支出等,法院认定均属于恋爱期间情感表达、人情往来及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法定返还范围,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是婚恋生活中十分常见的婚约财产纠纷,在处理该类纠纷中,一般有以下几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一是厘清彩礼与普通赠与的边界。彩礼与普通赠与的法律边界在于是否以“缔结婚姻”为条件,二者在法律性质、返还规则和认定标准上存在本质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据此可知,并非恋爱期间所有花销都算彩礼。恋爱中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节日小额红包、人情往来礼金、日常礼品馈赠等,均属于自愿情感支出,即便最终分手,也无需返还。只有以缔结婚姻为前置条件的大额礼金、贵重首饰等,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彩礼。

二是未登记结婚并非一律全额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当地习俗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具体比例。实际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虽符合彩礼返还法定条件,但法院会结合婚约解除过错方、双方相处时间、彩礼实际用途、当地风俗习惯等多重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返还比例与金额,不会简单“一刀切”全额返还。

三是彩礼已花销、转账他人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即使彩礼已被花掉或转给父母、第三人,只要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或合理家庭支出,接收方仍可能需承担返还责任。法院不会简单以“钱已花完”为由免除义务,而是审查资金用途是否具有共同性、合理性与婚姻关联性,收受彩礼一方即便将彩礼用于购车、日常开支、转账家人等,接收方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法定返还责任,法院仍会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合理裁判。

法官提醒

彩礼是传统婚嫁礼仪,应回归礼尚往来的本意,要摒弃高价彩礼、攀比跟风陋习,树立健康理性的婚恋观。恋爱及婚约期间大额财物往来,建议妥善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购物凭证等;对大额赠与、婚嫁彩礼提前做好沟通约定,明晰财物性质,从源头减少婚恋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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