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22日
第13版:法槌回响

法定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遗产 其是否必然被免除相应债务清偿责任

崔潇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父母去世之后留下的债务理应由子女偿还,这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如果子女放弃继承遗产,还需要偿还父母生前的债务吗?近日,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和村法庭就依法判决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依法判决放弃继承父亲遗产的被继承人,仍需要承担偿还欠款责任。

李某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所需,向好友武某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双方基于朋友信任达成借款合意,未设置复杂担保手续。之后李某突发疾病离世,生前尚未清偿完毕对武某的剩余借款债务。债务发生后,武某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主动联系李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李某的三名子女协商债务清偿事宜。初期双方沟通较为平和,但后续李某的子女态度转变,拒不认可借款债务,拒绝协商还款方案,即便当地村委会介入居中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还款意见,债务纠纷始终未能化解。

协商无果后,武某依法向峰峰矿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李某三名子女承担相应债务清偿责任。案件审理前期,法院依法开展文书送达、庭前调解等常规司法工作,但三名继承人均采取抗拒、躲避态度,拒不配合司法文书签收及案件前置处理工作,消极应对诉讼程序。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三名继承人当庭一致表示自愿放弃对李某所有遗产的继承权,试图通过放弃继承的方式,规避承担李某生前遗留的借款清偿责任,拒绝履行任何债务相关偿还义务。

峰峰矿区法院和村法庭经审理认为:虽各被告均当庭表示放弃继承,但债务人生前所负债务并不因此而消灭,其继承人需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各被告虽在庭审中声明放弃对李某遗产及债务的继承,但三被告作为李某近亲属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及主动说明李某遗产具体情况,且三被告未提供证据佐证在李某遗产被实际处理前,其三人已经书面自愿放弃相关遗产的继承,仅在庭审中口头声明。

李某所留遗产尚不完全明晰,三被告仍应为李某遗产的实际管理人和分配人。三被告作为李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以本案查明的金额为限承担还款责任。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款人死亡之后,全部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根据条款,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对处分自己权益意思自治的体现,但实际生活中存在着继承人通过放弃继承来逃避债务的情况。若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不承担责任,可能会导致继承人不积极清偿债务甚至损坏、转移遗产的后果。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易引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诉讼中时常处于模糊或难以查清的状态,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将导致债权人起诉主体落空;二是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是否必然免除其责任。

实际中,若法院查实继承人已经实际取得或保管遗产,但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存在瑕疵,则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仍应在继承遗产范围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放弃继承并不意味得到“免责金牌”。法律既会尊重继承人处分个人权利的意愿,也要堵住可能被利用的漏洞,确保遗产能够得到妥善管理和公平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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