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20日
第15版:法眼观案

心存侥幸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涉案公司及个人 触犯刑法被处罚

本报讯(蔡雪平 滕聪)近日,由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清苑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经当地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清苑某公司被判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

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清苑某公司实际经营人、法定代表人刘某因为贪图一时之利,以票面金额的9%-13%作为手续费向广东省江门市某公司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80余张,税额77万余元,均已认证抵扣。案发后,抵扣税额已退缴至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2024年2月22日,清苑区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25年6月19日,刘某主动到清苑区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

2025年10月13日,清苑区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清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清苑某公司及实际经营人、法定代表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全案证据,清苑区检察院于今年3月19日向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清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量刑建议适当,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专门用于增值税计税、可以抵扣进项税款的特殊法定发票,是能抵税、能做账、受刑法严格保护的涉税核心凭证,严禁非法买卖、虚开。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及企业管理、经营人员以案为鉴,严守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法律红线,坚决杜绝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合法经营才能推动企业行稳致远,遵纪守法才能守护事业锦绣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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