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嘉侬 邵帅
随着外卖行业的快速发展,外卖骑手穿梭于城市的各个角落,为人们带来便捷生活服务的同时,其追求送餐速度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应得到重视。比如下面这一案例中,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责任应如何承担?
前一段时间,某外卖公司骑手侯某在送餐途中,驾驶电动车与石某发生碰撞,造成石某身体受伤。经隆化县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侯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石某无责任。
经查,侯某系通过平台注册的外卖骑手,与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外卖配送协议,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通过平台推送订单、进行业务管理,并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石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石某将侯某、网络公司、信息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并诉至隆化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认为此案有三个争议焦点:
1.骑手侯某与信息公司、网络公司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案涉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
2.信息公司与侯某签订的外卖配送协议中约定的“事故责任由骑手自行承担”的免责条款,对受害人石某是否具有约束力?
3.网络公司、信息公司应如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范围如何界定?
裁判要点:
1.法律关系认定:实质构成劳务派遣关系
信息公司虽在外卖配送协议中约定其与侯某不存在劳动、劳务派遣关系,也不对侯某进行管理支配。但法院查明,信息公司通过公开发布招募信息、签订协议、发放劳务报酬、根据网络公司的服务标准考核配送成果、为侯某缴纳所得税等行为,已对侯某形成实质管理,三方实质构成劳务派遣关系:信息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网络公司为用工单位,侯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事故,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
2.免责条款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亦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信息公司与侯某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因骑手自身原因造成第三方损害的责任由骑手自行承担”,但该免责条款仅对信息公司与侯某之间产生效力,不能约束作为第三人的受害人石某。同时,信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已就该格式免责条款向侯某作出明示和说明,该条款不能免除信息公司的对外赔偿责任。
3.多方责任划分:用工单位主责,派遣单位按过错担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络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其为侯某投保的雇主责任险附加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直接向受害人赔付;信息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未对侯某尽到安全提示、管理约束义务,且从配送服务中获取收益,存在过错,综合其过错程度及受益情况,应按总损失的10%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官依法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石某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2.1万元;被告信息公司按原告石某总损失的10%予以赔偿1.47万元后,剩余部分1.19万元由被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
法官提醒:
近年来,外卖骑手交通事故纠纷频发,新就业形态下用工责任认定成为司法实践重点。平台、外包公司不得以“合作协议”“配送协议”等名义规避法定用工义务。骑手在执行送餐任务期间致人损害,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应由用工单位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未尽安全管理、提示约束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公司与骑手之间的内部免责条款,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交通事故受害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穿透式审查,根据实际管理、报酬发放、业务支配等事实认定法律关系,绝不能因合同名称而混淆法律关系。
同时提醒相关企业,应依法规范用工管理,加强骑手交通安全培训,足额投保雇主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借助商业保险分散经营风险,从源头减少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可将实际侵权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及保险公司一并主张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