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08日
第15版:法眼观案

为贪小利出借银行卡 触犯“帮信罪”被判刑

本报讯(杨飞)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吕某因出借本人银行卡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最终被判处刑罚。

2023年11月,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查实,吕某名下涉案银行卡共流入诈骗资金58000元,其从中非法获利10000元。

该案被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后,香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从轻处罚,故依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情节轻重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吕某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他人用于转移赃款,属于“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

“天上不会掉馅饼,不义之财不可取!”很多人误以为出借一张银行卡只是“小事”,殊不知这已涉嫌违法犯罪。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手机卡及各类第三方支付账号,坚决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守住个人信用和法律底线;要增强法治意识,认清“两卡”犯罪、帮信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获利诱惑,杜绝不劳而获的思想,坚决不做网络犯罪的“帮凶”。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6 河北法治报社 媒体运维部
冀ICP备17032488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6-05-08 2 2 燕赵都市报 content_102604.html 1 为贪小利出借银行卡 触犯“帮信罪”被判刑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