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雪
周末去医院陪老人开中药。方子是上次开的,吃完效果还行。这次,医生诊断后,觉得可按原方再服用一疗程。
接诊的大夫被几拨人围着,这个问检查结果,那个说哪里不舒服,还有一个家属不停地咨询医保用药的政策。大夫几头顾着,一边回答现场的问题,一边抽空帮我翻录上次的处方。
她往电脑上输入药名和剂量。看她比较忙,我就帮着读方。我读一味,她打一味;我读一个数字,她打一个数字。那位患者家属还在时不时地向大夫询问。看到大夫应接不暇,我加快了语速,生怕耽误她太多时间。
药方终于翻录完,我们核对一遍,我用支付宝付了药费。就在结算完成的那一瞬间,我忽然觉得药费不对——比十天前第一次付费时多了。方子一模一样,药还是那些药,间隔时间不长,药费怎么不一样呢?
药价调了。这是我脑子里最先冒出的解释。我想立即确认一下,但看着忙得不可开交的大夫,我张了张嘴,又把话咽了回去。她实在太忙了,我不忍心再给她添一个问题。
我准备把药方送到煎药窗口。可是心里一直不踏实,担心会忙中出错。
我拨通了大夫的电话。大夫说可能是调价了,“稍等,我核一下啊”。
听她这么说,我心里踏实了一些,但多年从事法律工作不放过每个疑点的职业习惯,还是促使我要弄个究竟。
于是我找了个安静的角落,把原处方和新翻录的处方,一个字一个字地重新比对。
第一味,药名,对上了;剂量,对上了。第二味……当我比对到第十味药的时候,手指停住了——新处方上写着15克,原处方上是10克。
多出来5克。
我再三确认,没错,就是5克。前后翻了两遍,没有其他差异。那多出来的药费,正好对应这多出来的5克。
我准备返回去找大夫。正在这时电话响了,接起来,大夫急切的声音响起:“方子还没送药房吧?我不放心,刚又重新核对了一遍,有一味药多写了5克。”
药方更正了过来。
事情不大,前后不过十多分钟就处理完了。但我在回家的路上一直想:如果我们没有重新比对呢?如果我们都认定是“调价”这一种可能性造成费用增加呢?
答案很清楚——老人会按照15克的剂量服用七天。也许不会出大问题,但药效会偏,方子的君臣佐使会被打乱,整个治疗周期都可能受到影响。更可怕的是,我和大夫都不会意识到这个错误,还会以为效果不理想是方子本身的问题。
这让我想到了刑事案件的办理。每一份证据都像一味药。单独拿出来,它可能指向多个方向——一份证人证言,可能是真实的记忆,也可能是无意的偏差,甚至是有意的伪证;一份鉴定意见,可能是客观的结论,也可能受样本、方法或操作者的影响而出现误差。如果我们不加印证、不经交叉核对就采信,那就等于把多出来的5克药直接煎进了药里。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证据规则:书证要与原件核对,证人证言要与其他证据印证,鉴定意见要接受质证。为什么要这么繁琐?因为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它可以得出两种以上的解释,就必须用其他证据去锁死它。一枚指纹出现在案发现场,不代表指纹的主人就是罪犯——他可能之前合法到访过;一段转账记录指向某个人,不代表他就是赃款的接收者——可能是他人代收或账户被盗用。只有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我们才能说“事实清楚了”。
药方和案卷,在某种程度上其实是同一回事。多5克或少5克,药效就会偏;多一个疑点或少一个印证,案子就可能错。法律上有一个词叫做“孤证不能定案”,意思是只有一个证据指向被告人,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就不能认定他有罪。这个原则放在开药这件事上同样适用——一次匆忙的核对是不够的,必须要有第二次、第三次的交叉验证。
同样,在刑事案件辩护中,辩护律师依据证据规则提出的合理怀疑,一旦无法被控方证据有效反驳、排除,即足以动摇公诉机关的指控根基。正如处方价格异常时,“药品调价”是合理怀疑,但唯有通过原处方与新处方的逐字比对、药品价格目录核查等实证方式,才能验证该怀疑是否成立;若未履行严格核对程序,仅凭主观推测认定,则可能掩盖剂量写错等错误。
公正和疗效一样,往往就藏在那一点“再核对一遍”的功夫里。
(作者单位: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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