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06日
第14版:检察文苑

填平他们心里的“坑”

讲述: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五级检察官助理 赫庆晓

整理:河北法治报记者 任俊颖

2024年4月7日,一个盗窃土方的案件分到我们手里的时候,我翻看卷宗,心里冒出一个问号:干拆迁活儿的,怎么干着干着就干成了“盗窃”?

李某和任某是一项改造项目的拆迁公司人员。2017年他们跟住建局签了合同,负责那片老房子的拆除清运。因为种种原因,有几处建筑要留着临时用,这活儿一拖就是好几年。2020年拆了一部分,到2024年3月,才接着拆除干净。

结果扫尾时出事儿了。施工第二天,公安巡查发现他们挖得有点深,当场叫停。紧接着以涉嫌盗窃罪立案。

2024年4月7日,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我去提讯他们那天,李某两只手攥得紧紧的。“检察官,”他50多岁,嗓子有点哑,“我们就是按合同干活儿,拆到跟地面平齐为止,那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呢。”

提讯任某的时候,她声音带着委屈:“我们挖出来的东西里全是碎砖烂瓦,哪个买土的会要这个?我们要是真想偷土,还会大白天开着挖掘机干吗?”我听着,没急着下判断。回到院里,我把案卷从头到尾捋了一遍,发现几处关键的疑点对不上。2024年4月12日,经过审查,我们依法对李某、任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25年4月15日,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我知道,这案子的根子在现场。我们直奔拆迁现场。那堆被扣押的“赃物”就堆在场地一角。我蹲下去,用手扒拉了两把——碎砖头、水泥渣、破瓦片子,哗啦啦往下掉。我心里咯噔一下:这要是偷去卖钱的土,杂质含量这么高,谁收?

我又绕着现场那几个“坑”转了好几圈。坑确实有,但边缘是斜的,不是那种为了取土挖出来的整齐断面。我喊上公安的同志,又请了技术部门的人,来来回回复勘了好几遍。鉴定结论跟我判断的一样:多处坑洼是年久形成的,不是一次性施工造成的。

最关键的一环,是我找到了当年拆迁工作组的老同志。“当时合同怎么定的?”我问。“拆到原始地平为止,多一寸都不行,少一寸也不行,都有数的。”老同志翻出当年的记录,“后来那几年,还有别的车来拉过土,地上的坑是慢慢攒出来的,不能全算到李某他们头上。”

一条一条证据固定下来:拆迁合同有效,李某、任某就是干这活儿的;挖土深度没超过合同约定的“原始地平”;扣押的土方里全是建筑废料,根本不是能卖的净黄土;现场坑洼的形成时间跨度长,有其他人取土的痕迹。

真相浮出水面——这不是盗窃,这就是一次正常的拆迁收尾作业。

2025年12月25日,我们依法对李某、任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那天,我特意邀请了村党支部书记和几位村民代表到场。李某接过不起诉决定书,手抖得厉害,半天没翻开。任某站在旁边,眼圈红着,冲我使劲点了点头,什么都没说。

后来他们送来锦旗,李某跟我说了一句话,我到现在还记得:“检察官,我们心里的‘坑’是您给填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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