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杰 韩晓悦
“法院的判决让我心里踏实了!终于不用再担惊受怕了!”近日,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承纠纷案,承办法官坚持“如我在诉”理念,用一纸判决破解了三代人的家庭矛盾僵局,修复了破碎的家庭关系,也为老人安享晚年筑牢了保障。
该案中,被继承人赵某某去世后,其父亲赵某与儿媳钱某就遗产分割产生分歧。赵某表示自己长期居住在长沙,曾为赵某某夫妻共有的两处房产出资,现在儿子离世,希望将长沙房屋归自己所有。钱某则表示,当初的购房款已被赵某某炒股赔光,后期的房贷也都是由其父母帮忙偿还,希望两处房产全归自己儿子(赵某孙子)所有。同时,赵某某尚有200万元个人已知债务需要偿还,涉案房屋存在未结清贷款。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的交织,使得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协商无果后,钱某与其儿子作为原告,将赵某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带领办案团队细致梳理证据,查明事实真相,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展开多轮调解。“经历这么多事,就想在长沙的老房子里安稳度过晚年。无论何种原因,只要房子被拍卖,儿媳就要赔我200万。”在第四次调解过程中,赵某表示可以不要长沙房屋的所有权,但担心“老无所居”,便希望儿媳给予保证。对此,钱某明确表态,“长沙房屋的贷款我一定按时还,老人也可以一直居住,这是我晚辈的责任。如果因为我不还贷款导致房子出问题,我愿意赔200万元违约金,绝不推托。”就这样,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态度虽有所缓和,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在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承办法官依法作出判决:登记在钱某及赵某某和钱某儿子名下的一套位于三河市的房产,全部产权份额归钱某所有,后续贷款由其自行承担;登记在赵某某名下的位于长沙市的一套房产,其50%的遗产份额由赵某及赵某某和钱某的儿子共同继承,剩余贷款由钱某负责偿还,且赵某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使用。
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这场持续许久的家庭纠纷,在法院兼顾法理与情理的判决下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在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的前提下,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该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留下遗嘱又无遗赠表示,故对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继承。原告与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该案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赵某某的遗产范围包括:一套位于三河市的房产、一套位于长沙市的房产。鉴于上述两套房屋均属赵某某与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应先行析出钱某享有的50%产权份额,剩余50%份额方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关于遗产分配方案,法院综合考量多方因素:其一,赵某虽主张对长沙房屋享有居住权,但经多次组织调解,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鉴于案涉房屋尚存在未清偿贷款及抵押权登记,且涉及共有权分割问题,在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判决设立居住权。其二,考虑到赵某年事已高且长期实际居住于长沙房屋的客观情况,为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同时平衡各方利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关于公平分配遗产的原则,对两套房屋的遗产份额作出如下酌定:三河房屋的50%遗产份额由钱某继承,后续贷款由其自行承担;长沙房屋的50%遗产份额中,36.6%由赵某某和钱某的儿子继承,13.4%由赵某继承,贷款仍由钱某负责偿还,赵某可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使用。综上所述,最终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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