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婧伟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已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侵权人按约履行了赔偿金。之后,另一方当事人突然反悔,主张《人民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又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协议。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驳回当事人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同样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钱某发生碰撞,致钱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骑车驶离现场,受伤的钱某进入医院进行治疗。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钱某无责任。后双方就事故赔偿产生纠纷,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自愿一次性赔偿钱某各项费用近8万元,双方互不追究,再无纠葛。王某当天将费用付给钱某,钱某的女儿李某代钱某向王某出具收条一份。
一段时间后,钱某到医院接受复查,认为自身的伤情可能构成伤残。钱某认为自己是在不知道伤情可能构成伤残且迫于无奈的情况下才签订上述协议书,因此调解协议显失公平又存在重大误解,遂向石家庄裕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王某签订的调解协议,申请伤残鉴定并重新计算赔偿数额。
裕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是签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钱某在出院后与被告王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此时钱某的医疗费已经确定,钱某对自身伤情亦有一定了解,因此调解协议是在钱某实际发生费用的基础上,双方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进行的一并协商,最终达成的协议。
后钱某主张其在签订协议时不知可能构成伤残,认为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并就其伤情申请了鉴定,但钱某的鉴定申请被鉴定机构予以退回,且钱某未再申请鉴定,钱某主张可能构成伤残证据不足。钱某主张的各项损失中的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等系其自行计算,无证据以证明调解协议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钱某与王某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钱某对其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重新计算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钱某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钱某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
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确认协议效力或对协议能否作出可撤销处理,可依照民法典规定,根据协议是否存在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或者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签订调解协议时存在受到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况来判断,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审判实践中,受害人不知道其伤情后续发展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的,此后伤情发展超出了常人所能预料的后果的,或在不知道其伤情构成伤残情形下签订调解协议,此后又鉴定构成伤残的,受害人可以以重大误解或缺乏判断能力导致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调解协议。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签订协议前务必厘清自身权利边界,审慎考量协议内容,基于真实意愿的协议一旦签订并履行,就应秉持诚实守信原则,恪守承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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