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晶
一男子瞒着妻子贷款买车,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妻子不需要负担丈夫隐瞒其贷款买车欠下的银行贷款。
张某隐瞒妻子李某分期贷款29万余元购买了一辆汽车,还款四个月后,未按约定继续还款,。对此,银行将张某及李某诉至桥西法院。银行认为张某和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贷款购买车辆,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合同约定银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同时享有张某名下车辆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李某认为对张某贷款买车一事不知情,也从未见到过车辆,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张某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张某未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银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力。本案中,借款合同是张某个人签署的,钱款发放至张某指定的账户,相应的债权凭证中没有李某的签字,其也未出具任何书面承诺确认相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面,银行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张某及李某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设有共同借款人一栏,银行在交易时并未要求李某在共同借款人处签字,故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张某的个人债务。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偿付银行借款本息,银行有权在债权范围内就张某名下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规定确定了三种类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分别是基于夫妻共债共签形成的共同债务、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形成的共同债务、基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形成的共同债务。
本案中,张某妻子李某未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亦未做出任何形式的追认,银行未提交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对银行主张案涉借款为夫妻债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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