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韵 曹玖玥 任俊颖
被起侮辱性外号、推搡殴打、网上传丑照……只是同学间开玩笑?错!这些行为可能已构成校园欺凌,法律绝不纵容。本期,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带大家一起揭开学生欺凌的真相,让大家学会如何勇敢对欺凌说“不”。
欺凌的表现形式
检察官明确,欺凌不仅仅是打架或争吵,它有很多种形式。肢体欺凌:殴打、脚踢、掌掴等行为。语言欺凌:辱骂、讥讽、起侮辱性外号等行为。网络欺凌:通过网络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等行为。财物欺凌: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行为。社交欺凌: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等行为。这些行为看似简单,可能被辩解为“开玩笑”或“小打小闹”。但它们并非普通争执,而是故意重复、敌对地让他人感到困扰或恐惧,属于欺凌,可能给被欺凌者带来严重的身心伤害。
什么情况不算欺凌呢?偶尔的小争执或无恶意的玩笑不算。但如果行为反复发生并造成伤害,就可能构成欺凌,必须及时处理,防止问题升级,确保每个人的安全与尊严。
欺凌行为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检察官介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形式的学生欺凌都要被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学校必须及时防治和处理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学校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参与警示教育,屡教不改的,可能会被送往专门学校接受矫治。严重的欺凌行为,可能会涉及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官警告欺凌者,每一次欺凌行为,都可能让你走上错误的道路,付出沉重代价。从现在起,请坚定地对欺凌说“不”,要学会尊重他人,控制情绪,拒绝伤害。
被欺凌者要学会对欺凌说“不”
检察官提醒,如果你正在被欺凌,首先要记住——被欺凌不是你的错。面对欺凌,以下几步可以帮助你保护自己:
第一步,远离危险。遭遇欺凌时,保持冷静,尽快离开现场,去人多的地方,确保自身安全。
第二步,勇敢拒绝。直接告诉欺凌者:“不要这样对我。”清晰拒绝,让欺凌者知道你不是好欺负的,设立自己的底线。
第三步,及时求助。如果欺凌继续,马上告诉老师、家长或报警。求助不是软弱,而是保护自己。
旁观者要对欺凌说“不”
当你看到其他同学被欺凌时,应该怎么做?检察官告诉你,你的行动至关重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向被欺凌者伸出援手。一句严厉的制止,一次及时的报告,一次温暖的陪伴,都能成为别人走出困境的力量。冷漠和沉默,只会让欺凌继续;而行动和支持,才能让伤害停止。
检察官提醒同学们,校园不该是闯关的刺激战场,而应是我们共同成长的美好乐园。作为欺凌者,要及时停止伤害;作为被欺凌者,勇于摆脱欺凌,寻求帮助;作为旁观者,勇于发声制止,伸出援手。每一个勇敢的选择,都会让校园更温暖,未来更光明。拒绝学生欺凌——从你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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