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日前,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发布,作出一系列部署,要求常住地提供促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加强服务事项协同经办、完善常住人口登记统计等支撑保障,促进未落户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同时,围绕群众关切的突出问题,提出了6个方面重点任务,回应群众关切。
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
巩固提升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位比例,推动将随迁子女纳入常住地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公共服务范围。
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
推动更多城市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健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制度
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引导支持各类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
加强常住地基本医疗保障
加力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加快推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本统一。
强化就业基本公共服务
按规定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做好未落户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扶持,支持农民工参与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人才评价。
完善兜底性基本公共服务
逐步将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常住地儿童关爱、养老助老、社会救助、扶残助残等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推动各地出台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据人民日报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