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强 胡胜洲
“我只是想拿回属于自己的车,根本没想到会牵扯到违法。”近日,在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耐心普法教育下,一名违规从事网约车营运的男子对自己的鲁莽行为懊悔不已。
该男子未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具备网约车合法营运资质,却擅自从事经营性网约车服务。其违法营运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其涉案车辆采取行政扣押措施,并将车辆统一停放至指定停车场进行专项保管。该男子心存侥幸,趁停车场工作人员不注意,使用复制的车钥匙启动车辆,私自将被扣押车辆驶离停车场,停放至自家住处。
那么,该男子的行为如何定性?
首先,是否涉及盗窃罪?据检察官介绍,盗窃罪的成立有着严格的法定标准,需要同时满足两大核心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一是涉案财物为他人合法占有状态,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两项判定标准,是区分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核心。
从财物占有状态层面分析,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始终归属该当事人,行政机关实施的扣押举措,属于法定行政执法强制措施,仅取得车辆的临时合法管控权,目的是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有序推进,虽不会改变车辆的所有权属性,但是由于属于合法占有,该车可以成为盗窃对象。本案当事人私自取回自有车辆的行为,虽未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和盗窃他人私有财物的刑事犯罪存在本质区别,但是侵犯了行政机关的合法占有,扰乱了正常的执法管控秩序。
从主观犯罪故意层面分析,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纵观本案,当事人私自开走车辆,本质是为了规避行政扣押措施,重新掌控自有车辆,事后该男子从未向执法部门提出车辆赔付、权属追偿等无理要求,不存在侵占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不符合盗窃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核心构成条件。
办案检察官表示,当事人的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并不代表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其擅自转移被扣押财物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妨碍了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该行为属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由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
切勿片面认为个人财物可以随意处置。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具备完整法律效力,被管控的财物即便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也受法律保护,归国家机关合法监管。私自转移、隐匿、动用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不仅会干扰正常行政执法工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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