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周帅 王京京)近日,由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当地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25年12月,周某想在网上办理贷款,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办理贷款的上线。该上线实际是专门从事“跑分”、洗钱的犯罪分子。其告诉周某可以提供银行卡接收贪污、赌博等犯罪赃款,帮助取现后就可获得高额回报。周某认为有利可图,便答应了上线的要求。周某先后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上线,用于接收上游犯罪所得,然后按照上线的要求取现并将现金放在指定位置。同时,周某根据上线指使,使用他人提供的银行卡取现,帮助转移赃款。周某前后共获利1300元。经查,2025年12月11日至13日,周某所取资金共计3万元,均为涉诈资金。
今年3月9日,清苑区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至清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态度良好,已主动上缴非法获利。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清苑区检察院向清苑区法院提起公诉。日前,清苑区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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