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宁 石靓宇)一男子为牟取非法利益,竟然按犯罪分子指示,跨省注册公司后提供对公账户,帮对方洗钱。日前,由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23年6月轩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利用对方支付的路费等费用,到四川省南充市注册某有限公司并办理对公账户,并将办理的对公账户U盾、手机卡等提供给他人使用。经审计,轩某某提供的对公账户流入资金共计343万余元,涉及电信诈骗资金共计152万余元。
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分局根据多方线索,于2023年7月对此案立案侦查。2024年9月,轩某某投案自首。今年3月,清苑区检察院以轩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日前,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轩某某作出上述判决,其未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轩某某明知道把银行账户给别人刷流水是违法的,仍然按照对方指示注册公司并将自己的对公账户出卖,沦为了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人”,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出借、出售、出租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给他人使用,警惕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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