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10日
第06版:观点

“开门杀”新规守护人们平安出行

□ 古孟冬

聚焦长期以来“开门杀”事故中“谁之过”“谁来赔”的争执与维权困境,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将乘车人开门致害责任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不得拒赔。这不仅为受害者撑起法律“保护伞”,更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从“事后追责”向“事前预防+制度兜底”的深度转型。

所谓“开门杀”,是指机动车车内人员下车时疏于观察,突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的交通事故。“开门杀”看似是停车过程中的小疏忽,实则却给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带来轻微擦伤、严重伤残甚至危及生命的严重后果。特别是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和乘车人责任谁担、保险赔不赔、赔多少,各地裁判尺度不一,再加上保险公司常以“乘车人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或拆分赔付额度,使得受害者在承受身体伤痛之余,还要陷入漫长的维权拉锯战,身痛又心痛。

从法律逻辑上看,作为高速移动的危险载体,机动车的使用风险本应覆盖从驾驶到乘车的全链条——驾驶人的停车行为、对乘车人的提醒义务,与乘车人的开门动作共同构成“车辆使用”的完整环节。此次司法解释将乘车人开门致害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正是这一风险关联性的体现。由此延伸,因保险公司承保的是机动车整体风险,决不能以内部责任比例对抗受害人,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其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既统一了司法裁判标准,更解决了受害者“赔付难”问题,避免了“肇事者无赔偿能力,受害者权益落空”的恶性循环。

当然,保险对“开门杀”的兜底,并不意味着对驾驶人、乘车人安全意识的“松绑”,相反却是对“确认安全再开门”的强化。司法解释明确:保险赔偿后仍然不足的部分,驾驶人、乘车人依照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可向故意致害的乘车人进行追偿;承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可向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进行追偿。这就是通过压实驾驶人、乘车人的侵权责任,以及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及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进化惩治,来强化他们谨慎注意义务,从源头上避免“小疏忽”造成“大祸端”。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最高法“开门杀”司法解释的出台,精准破解了“开门杀”事故中责任认定模糊、保险赔付缺位、安全意识淡薄的三重困局,虽是法治完善的一小步,却是民生保障的一大步。我们期待这一新规6月30日正式实施后,每一个驾驶人、乘车人都能敬畏规则,尊重生命,把“停车先观察,开门需谨慎”内化为自觉的行为习惯。唯有如此,才能让“开门杀”远离道路,使得每一次车门开启都有“安全标尺”,人们的每一段旅程都能平安抵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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