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28日
第15版:法眼观案

无证销售三无“减重”针剂 三人妨害药品管理获刑罚

本报讯(马士江 张猛)原本是降糖药品,不法分子却将其加工包装为“液态减重王”出售,应用于美容减重行业。由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吴某、于某、李某妨害药品管理案,当地法院经审理后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因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均被作出有罪判决并追究其民事责任。

2025年7月,陈某在某美容瘦体店购买瘦体消费服务。店主李某告知,需要注射“液态减重王”针剂,每周一次,五针为一疗程,每支针剂880元。后来,陈某因工作需要外出,提出购买针剂在自己外出期间注射,店家应许。陈某拿到药品后,看到除注明为“液态减重王”药品外,未标识生产企业、执行标准、功效和用法,怀疑为假药。于是,他便向县公安机关报案。

经权威部门鉴定,该“液态减重王”产品原本是降糖药品,以注射方式使用,应属于药品管理范畴,不法分子将其加工包装为“液态减重王”出售,宣称功效为减肥,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应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追溯其药品来源,李某是通过微信在网上于某处购得,截至案发,共销售10支,销售金额4200元。公安机关在山东临清市将于某查获,经核查转账记录,其通过网络在吴某处共计购买该产品126支,外销金额17780元。随后,公安民警将远在江西省余干县的吴某羁押归案。

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吴某对“瘦体有效果,又没出医疗事故”却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感到不解。承办检察院认真对其进行了释法明理,并约请医药专家兼邀检察官助理,对3名被告人讲述了处方药在微信上私自买卖的风险与法律底线,使其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3名被告人认罪认罚。

近日,吴某、于某、李某三名被告人经当地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因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等不同刑罚,其犯罪所得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缓刑期内,均不得从事与药品相关的经营活动。

检察官提醒:

行为人私自购进无药品批准文号、无正规资质且包装伪装“减重针剂”非法销售使用,虽未直接造成人身伤害,但该类针剂属管控药品,私自流通、使用的行为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并非以实际损害后果为入罪前提,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违规购销处方药等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药品事关群众生命健康,严禁非法加工、网络私售、无证售卖药品,各类市场经营者务必敬畏法律、合规经营,守住药品安全与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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