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周帅 王京京)日前,由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诈骗案,经当地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24年5月,杨某萌生了在某平台冒充单身女性诈骗他人财物的想法。为了实施诈骗,杨某搬运他人视频,虚构姓名等身份信息,打造家庭条件优渥的单身女性人设,借以吸引单身男性注意。被害人刘某被杨某虚构的人物吸引后,便通过该平台接触杨某,二人很快以恋人的关系相处。其间,杨某以恋爱为由向刘某索要钱财购买黄金首饰、手机等,共计骗取被害人刘某1.6万余元。刘某多次提出线下见面,均被杨某以各种理由推托。因刘某产生怀疑,杨某认为从刘某处不能再骗到钱,于是拉黑了刘某该平台账号。刘某发现被骗后,向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分局报案。2025年,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被害人退赔所诈骗资金,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26年3月6日,清苑区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至清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事实,以恋爱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3月13日向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清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对杨某的行为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
网络社交具有虚拟性、匿名性特点,依托数字身份建立起的社交一般稳定性不足,致使身份真假难以辨别。涉及钱财往来务必保持警惕,注意核实对方身份,不轻易转款汇款。同时也告诫企图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人,网络不是“法外空间”,任何触犯刑法的行为终将会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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