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明 于振忠 徐杰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旨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以节约司法资源并全面保护受损的公共利益。然而,在食药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面临证据标准模糊、证明过程难等多重挑战,亟待解决。
一、食药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遇到的现实问题
(一)证据收集标准模糊
一是证据效力不清晰。实践中,部分案件仅凭行政机关的快速检测结果作为公诉依据,导致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及核心证明力缺乏明确界定,容易影响司法公正。二是刑事、民事诉讼中“明知”要件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衔接机制不畅。此外,行政机关或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多聚焦于刑事犯罪构成,难以认定民事赔偿所需的“损害范围、因果关系、损失数额”等要件,需明确行政证据在刑事与民事程序中的转化条件与适用标准。
(二)证明标准存在差异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两种程序并存,刑事诉讼需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而民事诉讼则适用“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因此,合理适用刑事与民事证明标准成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三)举证困难复杂
食药安全犯罪的责任认定主要适用前置性法规,这些规范设定了复杂的添加剂使用标准和危害检验标准,并未对生产、销售、流通等环节的责任边界进行细化,加之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强、技术要求高、波及范围广等特点,导致举证工作面临多重困境。
二、提升食药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质效的路径
(一)搭建专门化平台,破解证据收集难题
针对证据收集难问题,检察机关可牵头构建一个多层次、社会化的信息与协作平台体系。首先,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通过广泛的普法宣传引导消费者关注,鼓励在平台上传“购买食药产品后出现不适的症状”“疑似食物中毒的就医记录及关联食品信息”等内容。当平台数据出现重复性投诉或指向同一产品时,通过数据比对,系统自动预警,迅速锁定责任主体、固定初步证据。其次,搭建专业机构监督协作平台。推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进行明确分工,可根据主体的不同划分监督重点(如,A机构聚焦乳制品、B机构关注处方药等),做好日常监督,在案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收集、固定证据。再次,创建专业检测机构名录平台。系统性地收录权威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范围、收费标准等信息。当对不同类型的食药产品或损害后果进行鉴定时,可快速筛选出最合适的机构,有效节约调查取证成本。
(二)建立相对统一的证据审查与采纳标准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有效平衡刑事与民事诉讼的差异,需建立一套规范统一的证据标准。首先,应明确在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强化运用民事证据规则,保障庭审的平等对抗性。其次,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之间的证据衔接机制。在案件调查初期,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要求的标准来收集和固定证据。同时,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在制作侦查笔录、收集检验报告和言词证据时,进行分类和标注,提升证据适配性。
(三)建立平衡的证据转换与保全规则
一是建立证据转换平衡机制,在刑事程序中因证据存有瑕疵问题,需要补正才能采纳的,在民事程序中可作为初步证据予以提交,由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和辩驳,最终由法官结合全案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二是完善证据保全制度。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措施,但现行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保全程序规定不足。为防止食药安全犯罪造成的损害后果扩大,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需要赋予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采取合理保全措施的权力。特别是对于易腐烂变质或不易保存的物证,检察机关有权采取固定与保存措施,确保在后续诉讼中,可以进行重新检验或鉴定,保障证据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有效转换与使用。
(作者单位:衡水市人民检察院、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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