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郭潇 叶文丽)近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土豆种薯买卖合同纠纷,使原本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农户刘某以24.75万元价格向秦某购买99吨某品种种薯,双方约定出苗率不低于70%,刘某先行支付6万元,尾款秋收后结清。不料,收获季400亩土豆大幅减产,刘某经查发现种薯掺杂了别的土豆品种,遂认为秦某构成欺诈,要求三倍赔偿及可得利益损失;秦某则辩称种薯出苗率达标,减产系刘某种植管理不当所致,同时要求其支付尾款,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桥东区法院。
承办法官阅卷后认为,该案关乎农户切身利益,且双方有协商基础,简单判决易激化矛盾,调解是最优解。调解现场,法官先梳理出尾款支付与损失赔偿两大争议焦点,随后向秦某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中相关规定,明确其售卖种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违约责任;同时通过代理律师引导刘某理性评估损失,客观分析种植管理中的实际情况。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和利害分析下,秦某承认自身责任,刘某也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所欠尾款与减产损失相互折抵,彼此不再互负给付义务,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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