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郭潇 李文轩)近日,赤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侵占他人羊只的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该院在案件办理中,既坚守法律底线,又彰显司法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村民李某的羊群有随张某羊群到张某家羊圈夜宿的习惯,2025年3月24日,张某将羊圈中李某的19只羊以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收羊人。经鉴定,这些羊价值11000元。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提请赤城检察院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深知,侵害群众财产案件,影响基层治理秩序,既要以法律刚性彰显惩戒力度,更要以温情化解矛盾纠纷。
承办检察官通过讯问得知,张某是一名个体养殖户,家中养殖数百只禽畜。张某被羁押后,其妻子外出打工,无力照料家中禽畜,目前处于托管状态,自己非常担心。承办检察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张某妻子积极筹钱款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以及张某家庭现实的情况,认为侵害后果已消除,矛盾已化解,遂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让张某先回家把养殖营生妥善处理好。
案件移送起诉后,张某对自己一时糊涂的错误行为追悔莫及,认罪认罚,表示已做好接受处罚的准备。在全面审查证据后,检察官认为应将张某的行为认定为侵占为宜。经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公开听证会、检察委员会讨论,一致认同承办检察官意见。因侵占罪属自诉案件,且张某积极退赔,不宜按犯罪处理。遂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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