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07日
第15版:法眼观案

拾得手机不归还 转走余额获刑罚

本报讯(张新征 刘彬)近日,定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拾得他人手机后破解密码盗窃账户资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5年6月的一个夜晚,张某在回家途中,偶然拾得李某不慎遗失的手机。起初,张某也曾闪过寻找失主的念头,但很快,他改变了主意将手机带回家中。回家后,张某反复尝试破解手机锁屏密码及微信支付密码,并最终成功破解。张某将该手机账户内的7646.12元全部转入其账户,用于个人日常消费。为掩盖罪行,他将手机变卖处理。

李某发现手机丢失后,立即尝试挂失相关账户,但查询后发现微信资金已被转走,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公安机关迅速锁定张某并将其抓获。到案后,张某对其拾得手机、破解密码、转移资金、变卖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在家人的帮助下,赔偿了李某的经济损失,并真诚道歉,获得了李某的书面谅解。

定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张某行为的定性。张某拾得手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这属于发现遗失物。但其后续的一系列行为改变了事件性质。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微信账户绑定资金,其行为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相关情节。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明显。定兴法院依法对张某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之规定,近日,定兴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释法:

“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倡导,更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意味着,拾得他人财物后,负有妥善保管并及时返还或上交的法定义务,任何占为己有的想法和行为,都是对这项义务的违反。

其次,该案揭示了违法行为性质的转化。张某的行为经历了从“拾得遗失物”到“盗窃”的质变,关键转折点在于其“破解密码”并“转移资金”。拾得手机相当于暂时保管他人财产的载体(手机本身);但其通过破解手段侵入他人受密码保护的金融账户并转移资金,便不再是对遗失物的不当占有,而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独立犯罪行为。因其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较大”标准,故构成盗窃罪。

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手机已不仅是通信工具,更是重要的财产载体。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内的资金,法律性质上与钱包中的现金无异。通过技术手段非法侵入此类账户转移资金,与传统盗窃罪在侵害法益上没有本质区别。

法官提醒:

拾得他人财物,应第一时间联系失主或送交公安机关等机构。切勿因贪念,破解密码、使用账户或变卖财物。广大市民需提升财产安全意识,妥善保管手机、钱包等物品,为手机及支付软件设置复杂独立密码并定期更换,关闭免密支付。一旦丢失财物,应立即挂失银行卡、冻结支付账户并报警,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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