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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拟做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2026年05月11日

当事人:张照强,身份证号:1323371975❋❋❋❋2255,违法时间:2024年03月13日14时38分,违法地点:北环与许由大道交口,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第二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道交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1种行为、第100条第2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公安机关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自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行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唐县玉城东大街28号)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行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行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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